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青扬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2308号 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990-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T9QNYX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青扬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京扬数码广场四楼内街40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602MA1MX7KPX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关于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青扬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盛世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青扬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