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156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原告:***,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二期东段第5幢1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XUH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缴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