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2552号之一
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9U4M9L。
法定代表人:冯晶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新村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8HBC74。
负责人:刘俊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东段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XUH7N。
法定代表人:王浩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保全费1662元,合计4024元,由原告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