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华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娜。
被执行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东段第******。
法定代表人:王浩强。
被执行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河南省,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新******v>
法定代表人:刘俊强。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华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73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