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7301号
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二期东段第5幢15层0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XUH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万安山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6M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安山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