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5民初2552号
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祥云镇谷黄路南三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9U4M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新村新二区一排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8HBC74。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康路恒生科技园二期东段第五幢15层0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AXUH7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31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星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固建设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中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3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