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297号
原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魏立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于1965年11月29日,住西安市。
被告**,女,出生于1995年2月5日,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小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将被告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吉祥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3167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吉祥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及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3316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成乃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