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村。
法定代表人:魏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崇立金世园****。
法定代表人:夏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石家***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3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家***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9158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车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已冻
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并依法向第三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9158元,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
执行人 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剑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