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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6812号 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金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过道向阳小区10号南关街办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殿前**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