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坊子区铭远机械厂、山东祥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民初1410号
申请人:坊子区铭远机械厂,住所地:坊子区坊城街办前张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于河街办殿前李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战领。
申请人坊子区铭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坊子区铭远机械厂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公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坊子区铭远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坊子区铭远机械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闽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宫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