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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公司与北京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7188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某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北京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92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天津市某公司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92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