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破申807号
申请人:杭州立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106253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银江国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业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8204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2023年10月25日,杭州立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庆市银江国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银江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杭州立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立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立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市银江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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