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泊客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火车北站小白庙(联盟路中段)393号云南省政法干部宣教中心附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及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经协商不成时,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甲方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