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泊客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泊客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火车北站小白庙(联盟路中段)393号云南省政法干部宣教中心附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C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泊客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12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泊客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办公地址己于2021年1月7日搬迁至昆明市××小区××幢××**××层××室,该地址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及办事机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本案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主要办事机构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前就己经变更至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昆明市官渡区为被告住所地,本案依法应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及社会级合同》中约定,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经协商不成时,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甲方所在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庙××号××楼××楼,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