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211号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园G3座1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皎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陕西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以北、未央路西侧赛高城市广场3#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陕西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2022)陕01知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