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2396号
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第1幢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58号-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