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183号
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1楼A座。
法定代表人:周林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女,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原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