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濮阳云起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2民初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濮阳云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人民政府大门西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4TJQ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5号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4101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云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精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云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