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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龙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03执1034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龙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18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龙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88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执行772029.12元,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