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3198号之一
原告:***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
好街54号118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91699P。
法定代表人:赵忠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英,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77519Y。
法定代表人:陈融圣。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
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4337028N。
负责人:王恩普。
被告:沈阳森宇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
路75-1号(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388430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唐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
路212号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696544507T。
法定代表人:刘佳。
被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河区大南街13号3-5-1,身份证号:2101031978××××××××。
原告***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沈阳森宇通讯有限公司、沈阳唐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
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升合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惠华
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
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