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77519Y
法定代表人:庄新。
被执行人:福州云加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1号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0000LTC0U。
法定代表人:吕强。
申请执行人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云加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榕仲裁5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8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期间,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2020年10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暂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榕仲裁5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程斯彦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