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322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潘行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万裕家园-昆明四季华庭1单元14A3号。
法定代表人:牛丽,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万裕家园-昆明四季华庭1单元14A3号,(原告提供)
原告***诉被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78元,剩余47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彭 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