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6768号
原告:***,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宣恩县人,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西路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