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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723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沛沛,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滨江花园6栋B座14-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T3WD8D。
法定代表人:蔡宜来。
原告**诉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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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