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6768号
原告:向甜,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宣恩县人,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向甜诉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甜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向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山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