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6459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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