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4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赢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州区经开区九龙园C3-03/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0947494。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何进成,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重庆赢登建材有限公司与***、***、何进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3401元案款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何进成名下各有机动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联系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没有找到有效的执行线索。
7、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9日派员向万州区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渝XXXX**号、被执行人名下***名下的渝XXXX**号、何进成名下的渝XXXX**号共三辆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进成名下各有机动车一辆外,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并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找,被执行人现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发布临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