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8955号
原告重庆赢登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所涉《预拌混凝土合同》显示买方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尾部加盖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签约代表人姜有能。2020年5月22日,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报案,认为该公司印章涉嫌伪造并被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合同。2020年5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由于本案诉争合同印章涉嫌伪造,并已经刑事案件侦查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赢登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丽华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崔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