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建安集团工程总公司

曹县某某有限公司、曹县某某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1民初114号 申请人:曹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曹县某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逯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曹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县某某工程总公司、王某某、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县某某工程总公司、王某某、逯某某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曹县某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