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2146号
原告:黄京召,男,汉族,1981年6月2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鸿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升龙城B区26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529247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京召与被告河南省鸿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黄京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京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