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源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2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源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源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2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源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7081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6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2025年3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银行账号无账户余额,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2025年3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有价证券,2025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与***共有)名下登记位于三原县东三路十字东北角龙泉时代景园A幢0201室85.94平米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但保留申请司法拍卖的权利。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和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人在外地来往不便,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422执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