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892号 申请人:***,男,1985年0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与08日出生,甘肃省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0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法于2023年05月23日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后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1678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00元、护理费5325.18元、误工费5325.18元、交通费600.00元、共计31135.93元,由被告***赔偿28022.34元、被告***赔偿3113.59元,被告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负担97.59元、被告***负担11.41元。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所有案件款及诉讼费总计31244.93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8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