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130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告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煜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环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同年4月18日,被告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