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3民初366号
原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4日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8月8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飞渡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