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992号
原告:甘肃新方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张家寺永安雅居西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王家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王怡乐,男,1986年1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甘肃新方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怡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新方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怡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新方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新方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甘肃新方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有福
书 记 员 杜妍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