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31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光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RBJU27。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光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庭前已经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银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