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供投水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3财保105号 申请人:四川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5PMD795,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中市供投水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A9CUU54,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盐井村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供投水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限额982000元并提供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QH20230××××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供投水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限额982000元; 上述期限自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