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881民初47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