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23民初1号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北固东路1号遂宁花园会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225279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梦回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太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6TAXW0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梦回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