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

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与廖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903民初326号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北固东路1号遂宁花园会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225279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出借100000元。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却并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的证据,本院核实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2018年9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2021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称:“***,毕竟我是差你的,这个钱说了这么久了,于情于理我都应该还你了……。”2022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款:“……我是2018-9-7……借给你的十万元啊,你怕是不好意思再东说西说了哦4年多了……”,被告回复称:“知道,年前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亦收到借款款项。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借贷关系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在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已逾期,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