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920号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北固东路1号遂宁花园会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225279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市沱牌镇滨江路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5218048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由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