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589号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职员。
被告:射洪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