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503号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北固东路1号遂宁花园会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225279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射洪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4003251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遂宁市图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