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8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会东县富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2H6TA5J,住所地:四川省会***********鯵鱼人家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影像A幢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标的603642.24元。2、执行费8436.00元。以上两项共计612078.24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12078.24元。申请人会东县富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342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