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财保29号
申请人: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5767495B(1-1)。
法定代表人:贾炳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五雪,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市曙光路支行账号为21×××54和10×××57(户名均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200000元。申请人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市曙光路支行账号为21×××54和10×××57(户名均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2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指定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负责保管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允许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宇门窗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常真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