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同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1888号

原告:湖北同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陶港镇工业园复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平,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同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光新能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光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同光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汉能科技公司向原告同光新能源公司退还货款257 486元、保证金100 000元及利息(以357 46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汉能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同光新能源公司与汉能科技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书,协议约定同光新能源公司为汉能科技公司在黄石地区2018 年的渠道经销商。2017年11月30日,同光新能源公司向汉能科技公司账户转账400 000元(其中100 000元为经销商保证金、300 000元为预提货款),后因汉能科技公司要求同光新能源公司参加首批提货优惠活动,同光新能源公司于2018年1月上旬订购了3KW户用光伏系统一套价值18 980元,同时赠送了价值23 534 元户用光伏系统一套。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一份《汉能经销商解除协议》,同光新能源公司申请汉能科技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和保证金。2019年5月,同光新能源公司解约申请和付款审批表通过汉能科技公司审批,汉能科技公司同意退回金额为357 486元(扣除已提货和赠送货款42 514元),然而通过付款审批到现在,汉能科技公司未能退还货款及保证金,同光新能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至法院。

汉能科技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汉能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同光新能源公司作为乙方订立编号HYJXS-HNEI-2017-1327的《汉能分布式渠道经销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甲方“汉能”品牌的薄膜发电产品;为加强经销商管理,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100 000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乙方如无违反本协议内容或造成甲方财产或声誉损害等行为的,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双方签署“经销商协议-解除协议”后三个月内,甲方将市场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017年11月30日,同光新能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汉能科技公司支付400 000元,其中100 000元备注为保证金,300 000元备注为货款。2018年1月3日,汉能科技公司向同光新能源公司发货“户用-欧瑞康3平30度-V3-2017”产品一套及“户用(精简版)-欧瑞康-3-V4-2017”产品一套,一套价值18 980元,另一套价值23 534元,为同光新能源公司参加订货活动汉能科技公司赠送。

2018年12月31日,汉能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同光新能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汉能经销商协议解除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HYJXS-HNEI-2017-1327号《经销商协议》以及相关附件;该协议有效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现双方同意《经销商协议》及相关附件于2018年12月31日之日解除,但《经销商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同意:与乙方本协议签署后,经过甲方核实乙方无违反《经销商协议》行为的,甲方将按双方协商的方式,无息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同光新能源公司提交了汉能科技公司向其提供的付款审批表,审批表提交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显示经销商申请退款 357 486元,理由陈述该商首货款未消化完,扣一套赠机款23 534元;该商无开店支持,无组件支持,无未结清的市场费用,各部门层级审批同意。

上述事实,有《经销商协议》《解除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发货清单、付款审批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同光新能源公司与汉能科技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已到期,汉能科技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及未履行货款货款。同光新能源公司要求其退还剩余保证金及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予以支持。汉能科技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光新能源公司向汉能科技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汉能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北同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款项 357 468元;

二、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同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延迟付款利息(以357 46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