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370号
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湖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的简易程序。
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