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422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昌县某,住所地建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4xxxxxxxxxxxx。
负责人:彭某,系该处负责人。
辽宁省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昌县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1422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1月8日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已将该笔债务逐层上报至财政部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2024)辽1422执20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