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02月27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杨家店村627甲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