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02月27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海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杨家店村627甲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22】第279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海城海鸣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5日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隽